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要求,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学工部(学生处),具体负责全院的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学工部(学生处),具体负责全校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三条 根据国家资助政策,国家奖学金包括高等教育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高职国家奖学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包括高等教育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高职国家助学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奖助对象、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
高职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普通专科二、三年级在读学生和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在读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职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五年制高职二、三年级在读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
高职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中职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成绩要求和破格条件以每年上级评审通知文件为准。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
普通专科二、三年级在读学生和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在读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成绩要求和破格条件以每年上级评审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高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普通专科一、二、三年级在读学生和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在读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五年制高职一、二年级在读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高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 2100 元/人·年、3300 元/人·年、4500 元/人·年三个档次。
中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为1000元/人·年、2000元/人·年、3000元/人·年三个档次。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三条 因休学、降级等延长学业,超过基本学制的在校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已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按规定继续发放,休学期间的助学金不再补发。退学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以上级部门下达的实际名额为准。
第十七条 名额分配方案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按程序上报审批并向全院公开。
第四章 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校级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 各班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班级学生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奖助学金评选推荐工作。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支部)书记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和学生管理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二级学院评议小组,负责本院奖助学金评选工作。二级学院评议小组名单应在本院内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评议小组负责制定本院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在本院内宣传奖助政策,组织本院学生自愿申请,并指导和监督班级评议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评议小组负责召开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会,按规定审核申请资格,按要求审查申请材料,按规范签署审核意见,并提出推荐人选。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评议小组评审结果应在本院内进行公示,其中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按要求上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召开学校奖助学金评审会,按规定审查二级学院评议小组评审过程和材料,提出推荐名单上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审议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按规定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核。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获奖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证书可通过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在线查询,由学生自主打印。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各项奖助资金均通过四川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平台发放。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和学工部(学生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国家文件和学院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助学金发放及使用监督领导小组,做好奖助学金发放及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及使用情况电话问谈或走访调查,确保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代学生开制、保管社会保障卡。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信息反馈渠道,深入了解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如发现违反奖助学金发放和使用纪律的现象,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纪检监察审计处投诉。
第三十一条 获奖助学生若出现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其违纪情况对其进行复核或停止发放奖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雅职院〔202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