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院关于学生奖励的相关政策,经学院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评优评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以下简称:学院奖学金)的评选奖励工作。学生评优评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校学院奖学金具体评选事宜。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院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
1.高职学院奖学金:普通专科二、三年级在读学生和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在读学生中品学兼优者。
2.中职学院奖学金:五年制高职二、三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者。
第四条 学院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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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学金 |
二等奖学金 |
三等奖学金 |
高职 |
800元 |
500元 |
300元 |
中职 |
500元 |
300元 |
200元 |
第五条 学院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尊敬师长,道德品
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学生守则和学院的各
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参加各项社会
活动和体育锻炼。
4.申请一等学院奖学金应该满足上一学年专业年级成绩排名第1或者2%以内(含2%)。
5.申请二等学院奖学金应该满足上一学年专业年级成绩排名前2或者5%以内(含5%)。
6.申请三等学院奖学金应该满足专业年级排名前三或者10%以内(含10%)。
7.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只能申请其中一个等级的学院奖学金,不得多次申请。
第六条 学院奖学金申报对象在评奖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满足成绩排名条件,应取消其评选资格,并不再递补。
1.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2. 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 学生行为已构成违纪,但还暂未收到处分文件的。
4. 有补考和重修科目的。
5. 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6. 学院或二级单位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
第三章 评选奖励程序
第七条 二级学院负责根据每年学生处发布的评选通知要求开展评选活动。
第八条 二级学院负责依据上一学年学生成绩出具专业年级成绩排名名单。为激励更多学生,用于评选学院奖学金的专业年级成绩排名名单可以不含当年已申请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
第九条 学院奖学金实行学生在线申报。
第十条 二级学院负责在申报系统完成班级添加、辅导员(班主任)账号设置、学生申请审批、审核名单在线公示和审核上报。
第十一条 学生评优评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召开学院奖学金评审会,学生处负责发文并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学院奖学金通过四川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平台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生在获奖后被发现有故意隐瞒第六条所列情形的,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对学院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给学生评优评先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雅职院〔2014〕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