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院依法治校、按章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依照本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三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纪、违规、违法而受到纪律处分的;
(四)其他涉及学生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依照规定履行学生申诉处理的机构是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积极处理学生申诉和作出复查决定,维护学院和学生的正当权益;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进行相应查询和调查。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主 任:分管学生工作院级领导
(二)副 主 任:纪委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部部长、教务处处长
(三)常任委员:招生就业处处长
保卫处处长
团委书记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
学院法律顾问1人
(四)临时委员:教师代表2人
学生代表2人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在法治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主要承担综合协调、召集会议、档案整理等职能。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决定书或公告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耽误规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申诉人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附上学院做出的相关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并按照要求真实、准确的进行申诉登记。
第十二条 有权申诉的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递交申诉申请的,可由其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
委托代理人还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诉委托书;
(二)申诉人无法递交申诉申请的情况说明及证据。
第十三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一)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全,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后重新申请;
(三)依照规定,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范围,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即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受理的具体事项,决定适用申诉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申诉处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安排人员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申诉。
一般程序为:
(一)依据申诉事项提取、查阅原处理材料,进行复查;
(二)审议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中的申辩内容和证据材料;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的相关情况和意见;
(四)在掌握以上情况后,工作人员将所有材料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并出具《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
第十七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申诉处理按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具的复查决定书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后,要求负责事件处理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作出申述复查决定,应当出具书面的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述人的基本信息;
(二)申述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经复查认定的事实、程序、依据;
(四)复查结论;
(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复查决定书应直接送达申诉人,由申诉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申诉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并经两名经办老师注明情况;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采取学院网站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在未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方式要求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撤回申诉申请书后,可以停止该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行为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听证程序只适用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申诉启动听证程序,并安排一名委员作为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组成如下:
(一)听证主持人;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2人;
(三)申诉人;
(四)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书记和辅导员;
(五)申诉涉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
(六)其他参加人(证人等)。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工作人员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材料等;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人员可责令其退场;
(六)根据听证情况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九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照要求准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一条 听证程序如下:
(一)听证主持人在参加人都到场后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等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询,也可以向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听证笔录须由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听证记录人当场签名。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听证笔录、证据材料和听证报告等,以不公开方式召开会议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复查结论出具《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复查结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学院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2年9月29日起施行,原《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雅职院〔202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申请书
2.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