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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2-05-06   作者:学生处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保障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最新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任组长,分管相关部门的院级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党总支(支部)书记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学生处处长兼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院的学生奖励资助工作。
    第三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院级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支部)书记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由学生处处长兼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学院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助对象、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普通高职专科二、三年级(含五年制高职五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普通高职专科二、三年级(含五年制高职五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年成绩排名应在本专业年级的前10%内。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普通高职专科一、二、三年级(含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三条  涉及休学、降级等延长学制的学生,原则上其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次数不得超过正常  学制学生的申请次数。
    第十四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以当年国家相关文件和省市政策为准。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十五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总名额以每年下达的“高校国家资助经费预算表”为准。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项奖助总名额按全院在校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  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一级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均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根据实际情况学生代表人数可扩大到总人数的20%)。一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各项奖助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支部)书记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和学生管理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二级评议小组。二级评议小组负责本院的各项奖助评定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均为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其它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按规定审查二级学院(年级、专业)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学院拟获奖学生名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按规定审查二级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学院拟获奖学生名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一级评议小组对本班级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定,确定初步名单和资助档次,并填写《国家助学金评议情况记录表》。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各二级学院二级评议小组。
    各二级学院二级评议小组对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名单和资助档次在本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审查二级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拟资助学生资格条件、公示时间和范围等是否符合要求,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学院拟获奖学生名单。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奖证书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后发放到各二级学院。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全力配合,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通过以社会保障卡为主的银行卡,利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系统平台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计划财务处加强协同与配合、沟通与衔接,强化过程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国家文件和学院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学院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助学金发放及使用监督领导小组,做好奖助学金发放及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及使用情况电话问谈或走访调查,确保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资金发放后,组织人员对奖助学金获得者进行电话问谈或走访调查,了解奖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二级学院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代学生保管社保卡。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信息反馈渠道,深入了解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如发现违反奖助学金发放和使用纪律的现象,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纪检监察审计处投诉。
    第三十一条  获奖助学生若出现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其违纪情况对获奖学生进行复核或停止发放奖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雅职院〔2019〕83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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