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学生管理,全面了解学生的纪律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帮助教育,培养学生自我管理、遵守纪律的自觉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二条 学院在校班级的日常上课考勤由辅导员和班委负责,做好记录,作为班级评优、评奖、评助和处分等的依据。
第三条 学生处不定时抽查在校班级的上课考勤情况并做好记录,作为评选优秀班集体、优秀辅导员等的依据。
第四条 学院重大活动的学生出勤情况,作为考核各二级学院、优秀班集体、优秀辅导员等的依据。
第三章 请销假管理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请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必须在请销假系统中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注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履行请假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六条 特殊情况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病假: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和集体活动(含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应当出具校医院诊断证明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病假证明等材料,办理病假手续。
2.事假:学生因事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和集体活动或不能按时回校就寝,应当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办理请事假手续。
3.公假:因学校、二级学院委托办理公事,或者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等活动需要请假的,应当持委托证明或者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签章证明,办理请公假手续。
第七条 批假权限
(一)特殊情况请假
1.学生请假天数少于1天(不包含周末和节假日),由辅导员批准即可,但必须在请假结束当天20:00前回校住宿;若离开雅安市区的,按1天以上情况处理;
2.学生请假天数2-10天(含2天),家长同意后辅导员审批、二级学院(副)书记审批即可;
3.学生请假天数11-30天(含11天),由辅导员向学生家长核实,家长同意后辅导员审批、二级学院(副)书记审批、学生处审批;
4.学生请假天数多于30天(含30天),必须将家长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同意学生请假的书面材料以拍照或扫描形式上传至平台附件,由辅导员核实后,辅导员审批、二级学院(副)书记审批、学生处审批、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
(二)节假日(周末)请假
节日假:学生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须离开学校的,应说明节日假离校期间去向和联系方式,按放假通知上节假日起始日期办理请假手续。
周末:如周末无课程安排,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回家(最晚返校时间为周日20:00)。
周末和节日假属于常规请假,无须在请销假系统上申请;二级学院出具集体假条,辅导员签字、二级学院盖章后交公寓管理员。
第八条 学生如果处于请假状态中,则不可继续请假,需先销假才可以再次请假。
第九条 学生应将生效后的电子请假条或集体假条,按照住宿管理规定向二级学院、宿舍管理员报备。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返校的学生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短信、QQ、微信等形式),说明正当理由,辅导员与家长核实后,在二级学院(副)书记同意的情况下,可批准续假。续假天数视具体情况报批。未经同意的续假,视为旷课。
第十一条 所有经批准请假的学生须在请假时间内按时返校,到辅导员处进行销假。
第十二条 辅导员应对请假情况做好书面记录备查。学生请假情况应及时通知班委,由班委通知任课老师。
第四章 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席,一律视为旷课;迟到早退3次计为旷课1学时。
第十四条 旷课半天的按4学时计算;旷课一天的按8学时计算;旷课一天且晚上课表安排有课的按10学时计算。
第十五条 关于旷课和不假离校的纪律处分按照《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学生一学期内请假天数累计超过一定天数的,应按学院相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休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7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