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贡献青春力量,根据《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川教函〔2020〕6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五年制高职应届毕业生。
第二条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始终坚持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四条 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志存高远、脚踏实地,不畏艰难险阻,勇担时代使命。
第五条 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表现优秀,曾获校级以上表彰或表扬。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学习勤奋,学业优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公共选修课除外)都应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且未出现不合格课程情况。校外转入五年制学生须提供转入前三年成绩。
第七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积极向上,崇尚美德,乐于奉献。
第八条 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城乡基层和重点领域等就业的毕业生,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对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见义勇为、急难险重、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第三章 评选名额与分配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按不超过当年二级学院院内应届毕业生人数6%的比例推荐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在规定比例内,可根据专业、班级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四章 评选认定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具体负责其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工作。由班级推荐,二级学院审核把关,在规定比例内推荐评选出校级优秀毕业生人选,报学院学生评优评先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二条 班级推荐。班级在本人申请、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对照条件确定向二级学院推荐的人选对象。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对各班级报送的推荐人选逐一审核,并广泛征求辅导员、任课教师的意见,进行综合考察。各二级学院负责全面审核各班级推荐人选的情况,依据评选条件严格把关,审定推荐名单,并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核。
第十四条 学院认定。学院学生评优评先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审定后,认定校级优秀毕业生,并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全院公布认定结果。
第五章 评选时间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评选推荐工作应于学生毕业前一年的11月10日前完成,并将相关评选材料(附件1、2)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把评优工作作为加强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评选为契机,对学生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基本素质教育等。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把握评选条件和标准,在规定比例内推荐校优毕业生,宁缺毋滥。要广泛听取意见,规范推荐评选程序,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推荐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结合实际细化评选条件和标准,精准和科学地做好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工作,并及时、规范报送《推荐名单》和《推荐表》。
第十九条 学院结合实际,对评选出的校级优秀毕业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经认定的校级优秀毕业生,颁发校级《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对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结束后至毕业生离校前出现的不能按期毕业,或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毕业生,学院撤销其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雅安职业技术学院XX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
_data/2021/10/22/fa0c3888_97c2_4ba5_bc1e_08faedcc2b35/file/附件1(2).docx
2.雅安职业技术学院XX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
_data/2021/10/22/fa0c3888_97c2_4ba5_bc1e_08faedcc2b35/file/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