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应当与学生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引发的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 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 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纪律行为和处分
第四条 学生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除按本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外,若情节严重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学生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八条 考试违纪舞弊者
(一)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者;
2.夹带纸质、电子答案或在考桌上写答案者;
3.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让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者;
4.接传、交换答案或试卷者;
5.考试期间损毁试卷或纸质作弊答案者;
6.将试卷或试卷照片带出考室者;
7.不服从监考老师调度或以各种方式扰乱考场秩序者;
8.其他一般性考试违纪舞弊行为。
(二)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拒绝、阻碍考务人员、监考人员执行公务者;
2.威胁考务人员、监考人员人身安全或公然谩骂、侮辱、诽谤、诬陷考务人员、监考人员者;
3.偷换他人试卷,涂改姓名和答卷者;
4.盗窃电子版或纸质版试卷者。
(三)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制造事端,打架斗殴者
(一)滋事者
1.以不良言行滋事引发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从重处分;
2.无事生非出手打人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从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致人轻伤、重伤或其他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并伙同校外人员打群架造成其他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参与者
1.打架参与者,未动手打人,未以言行挑逗致使事态扩大,根据后果,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打架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以言行挑逗致使事态扩大,根据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3.打架参与者,动手打人,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或重伤或引发其他不良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根据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为打架作伪证者
1.为打架者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涉事人作伪证的,从重处分。
(五)私藏、使用管制刀具者
1.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使用管制刀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邀约校外人员帮忙打架的,视情况从重处分。
(七)凡发生矛盾不按正常途径解决,纠集、引领家人或校外人员来校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况从重处分。
(八)打架造成的医疗费用由打人者赔偿,配合学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态度积极的,可从轻处分。
(九)如参与制造事端打架斗殴者已受到校纪处分的,则从重处分。
(十)打架事件结束后,又再次报复打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正当防卫者
1.经查确系正当防卫的,免于处分;
2.防卫过当的,视情况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防卫过当须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饮酒、吸烟违纪者
(一)严禁学生在校内外喝酒,违者第一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三次者,视情况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学生因喝酒在校内有高声喧哗、无理取闹、乱扔杂物等行为,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学生因喝酒制造事端、打架斗殴者,按第九条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四)酗酒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酗酒者本人承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严禁学生在校园内吸烟,违者第一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三次者,视情况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吸烟造成的后果,由吸烟者承担。
第十一条 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或盗窃机密物品和文件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盗、诈骗等行为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赌博者
(一)组织、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具、场地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伙同校外人员组织邀约同学赌博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经调查确定有诈骗事实的,按上一条诈骗私人财物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公安机关调查属于被诱吸的,且主观无吸毒意愿者,可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情况从轻处分。
第十四条 恶意盗打公寓电话、办公电话、私人电话或进行充值等类似行为的,按第十一条诈骗公私财物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 不按规定组织策划各类形式聚会或开展活动而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干扰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内外公共场所、教室等以不当言行扰乱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等秩序者,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擅自撕毁、破坏学院的公开张贴物(如通知、公告、横幅、奖励处分决定等)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擅自张贴、散发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干扰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参与宣传校外组织或个人未经学院相关部门批准的校内宣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等违纪者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或其他方式散布虚假有害信息、诽谤攻击他人的言论、散布他人隐私或损毁他人声誉,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或其他方式散布不当言论,影响学院声誉或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传播电脑病毒,或非法进入他人电子设备,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公共场所交往不文明、行为不当等,有损学院声誉,有损大学生形象,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学生私带异性进入公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寝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若留宿者系本院学生,给予同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 言行侵犯他人者
(一)恶语伤人、欺凌侮辱他人人格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欺凌侮辱他人身体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欺凌侮辱他人身体或拍摄相关照片、视频,造成他人身体或心理创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因违纪受到批评或不服从教育管理,对老师进行肆意谩骂,言行攻击,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翻越公寓、围墙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屡次翻越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规进入办公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严禁学生下河(塘、水库等水域)游泳戏水,一经发现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对于下河(塘、水库等水域)游泳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
第二十六条 变造、伪造学生证者
(一)变造、伪造学生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使用变造、伪造学生证参与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伪造重要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以达到自身目的或获取不当利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故意、恶意欺瞒学院老师、家长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以达到自身某种不正常目的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包裹者或侵犯、窃取他人隐私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或藏匿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毁坏公私财物者
(一)故意、恶意毁坏公共财物和私人财物者,照价赔偿,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无火警的情况下私自动用、恶意毁坏消防设施的,照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毁坏监控设施(含线路)的,照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私自调转监控探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寝室内公共财物属于故意、恶意毁坏的,按本条(一)款处理;若追查不出责任人,则由全寝室成员承担,如可以证明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旷课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但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者:
(一)10学时至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1学时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学时至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1学时至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军训无故缺席训练,依实际缺训时间计算学时,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不假离校(含未经批准离校)者
(一)不假离校1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不假离校2-3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不假离校4-7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不假离校8-14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不假离校15天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晚归、夜不归寝者
(一)晚归者(22:30分后归寝者),第一次由辅导员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以后每增加一次,处分升一格。
(二)夜不归寝者,第一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后每增加一次,处分升一格。
(三)查寝时冒名顶替者,与被顶替者给予同样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规用火用电者
(一)在寝室违规使用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在寝室内私拉乱接电线以及点蜡烛、使用明火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违规用火用电造成的损失由涉事者赔偿。
第三十六条 不服从教育管理者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占用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违反学院公寓门禁考勤系统使用规定的(如:使用他人门禁卡进出,代刷考勤等),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私自带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公寓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在公寓养动物和宠物、乱扔垃圾、乱泼脏水、污染环境、存放危险物品、寝室卫生长期脏乱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休息时间在寝室玩游戏、大声喧闹,影响同学休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其他拒不服从老师教育、管理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舞厅、酒吧、KTV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从事不正当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公序良俗等,或有严重不诚信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即在规定的处罚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处分:
(一)威逼利诱他人违纪者;
(二)诬陷、威胁、报复违纪行为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者;
(三)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或拒不承认、认错者;
(四)一学年内两次以上违纪者;
(五)已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又违纪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即在规定的处罚范围内适用较轻的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查明事实真相者;
(二)违纪后,积极赔偿损失,挽回影响者;
(三)在调查过程中能客观真实交代事件案情,有利于案情调查者。
第四十一条 受处分者,不得参加处分期限内的学院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等各项表彰、奖励的评定;
第四十二条 违纪学生的行为如同时触犯上述两种或多种情况的,处分按就高且从重原则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由学生处处务会讨论并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分程序
第四十四条 违纪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一般性违纪事件,由相关辅导员调查清楚后,二级学院书记复核,复核无误后报学生处;
(二)跨二级学院违纪事件,由涉及二级学院的相关辅导员调查清楚后,涉及二级学院书记共同复核,复核无误后报学生处;如违纪事件重大,则由学生处牵头处理;
(三)违纪事件属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学院由保卫处牵头总协调,学生处和相关二级学院协助调查;
(四)考试违纪事件,由教务处负责调查,事实调查清楚无误后报学生处处理;
(五)违纪行为调查清楚后,辅导员应及时对当事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
(六)违纪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结;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说明原因,报学生处负责人同意。
第四十五条 违纪行为的处分程序
(一)违纪行为调查清楚后,由涉及二级学院报送处分申请,并附违纪学生书面检讨和调查材料,交学生处;
(二)学生处根据调查材料负责审核处分申请,以事实为依据提出违纪学生处分意见,报相关负责人通过后出具处分文件;
(三)处分决定文件由违纪学生本人亲自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由工作人员以留置方式送达并拍照证明;学生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或信息留言方式送达并拍照证明;难于联系的,可以学院网站公告方式送达。
(四)如被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纪律处分的期限及解除
第四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
学生受纪律处分的相应期限应在处分决定文件上注明。期限分别为:
(一)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处分的期限为9个月;
(三)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
若出现受处分学生毕业时处分期限未到期的情况,视为期限到期,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解除
(一)纪律处分的期限到期,按如下程序进行解除:
1.学生提交《处分解除申请书》;
2.辅导员对学生受处分期限内的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并签署考核意见后提交二级学院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交学生处审批;
3.学生处处务会对处分解除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出具《违纪处分解除通知书》。
(二)学生受处分期限内如改正态度较好、且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由学生本人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三)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其他
第五十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尚不够违纪处分者,由二级学院或学生处给予学院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