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职业
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系(部):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经学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9月1日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
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院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当规定报道时间前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15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入学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应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校报到,专业主管系根据学院录取数据和学生身份证对学生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学院招生就业处核查证实,待考生报名所在地招生部门通知后学校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新生参军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应持征兵管理部门盖章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新生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应持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到学院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2年。
(三)新生因创新创业等特殊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应持创新创业证明材料到学院教务处认定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在新生报到结束后打印出新生报到名册交各专业主管系,各主管系组织学生核对信息并签字确认。招生就业处汇总新生报到名册确定报到学生人数及信息后交教务处注册学籍。
招生就业处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学生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根据录取分数可转入其他专业就读,不愿意转专业的,取消学籍。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生处在1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学生在我院附属医院对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由各系分别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我院附属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2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入学,并提供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符合要求的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15天内按时到专业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办理缓交学费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学生注册结束后,各系应在2周内将本系已注册学生名单汇总后报教务处进行电子注册。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七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
高中起点为三年制普通专科;初中起点为五年制普通专科。
按照学分制管理规定,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最短学习年限为标准学制减一年,最长学习年限为标准学制加两年(见下表)。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含休学),不予注册,其学籍自动终止。
学制与学习年限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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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制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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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制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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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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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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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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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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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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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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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分与学分绩点
学分是度量学生学习分量的计量单位,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学分的折算:理论课和实验课每16至18学时学时折合1学分;体育课及专题讲座类课程32学时至36学时折合1学分;军训、实习、见习每周折合0.5学分;集中实训每周折合1学分。
学分绩点是度量学生学习质量的计量单位。课程成绩(百分制)换算成学分绩点的公式为(只适用于60分及以上成绩换算):
课程学分绩点=1+(课程成绩-60)×0.1
成绩与成绩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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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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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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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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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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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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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成绩学分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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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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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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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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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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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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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建立帮扶及预警机制。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留级或降级学习;学有余力的,可申请跳级学习;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在成绩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假期顺延)向开课系部申请复查,如成绩有误,予以更正。
1.必修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班安排,见习、实训、实习视为必修课;选修课实行选课制,学生选定课程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未选定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
2.因身体原因或特殊事由申请所修课程缓考的,应当在课程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所在系审批,教务处备案。缓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考核方式由各系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确定。考试和考查课成绩均以百分制记载。考试课程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务工作并组织实施,一般应安排在期末;考查课程均由课程主管系按学院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原则上考查课程应在期末考试前随堂安排,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1.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及专业选修课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补考者,一律重修,并按照重修课程的学分交纳重修费。
2.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体育课以及公共选修课程不予补考;学生违纪作弊、重修、缺考的课程不予补考。不合格课程一律重修,并按照重修课程的学分交纳重修费。公共选修不合格课程不计学分,学生需重新进行选课,另修学分。
3.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系统内按实记载并予以标注。补考及重修及格的课程学分绩点按60分计。
4.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原则上学生体育课的考核成绩构成比例为:平时考勤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占40%,课内教学的考核占60%。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新颁布的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应修学分数、免修课程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按照《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辅修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学分认定按照《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管理办法》执行;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专业主管系部认定、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照《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办法》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修课程与所修专业课程要求一致的,学分予以认可。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已修课程修读时间应在近5年内;
2.已修课程应与应修课程具有相同学分、相同要求。
已修课程学分认定程序:学生本人填写《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免修申请表》,经专业主管系认定,报教务处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违纪进行处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院利用课程、讲座、班会、社会实践等形式开展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将学生的诚信品质纳入评优评先。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其获得的学术称号和荣誉。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符合学院转专业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具体办法按《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我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按《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毕业前1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我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我院出具相关证明,由四川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转学。在学生转学相关工作中,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学校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由学校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三年制高职专业5年,五年制高职专业7年。休学期限以学期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4个学期。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况学生可申请休学:
1.学生因身心疾病,不能坚持在校学习,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时间超过1学期1/3的;
2.学生因创新创业、参军等个人原因不能在校学习;
3.因某种原因学院认为暂时不适合在校学习的。
第二十七条 休学办理程序: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家人)提出申请并附证明,学生父母、家人签字同意,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延长最长学习年限1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学生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1.休学学生应办理退课、退宿等相关离校手续;
2.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活动。
3.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行为表现应符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其间发生的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等及其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负责。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15天内向专业主管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主管系和学生处复查合格,报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学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退学警示:
1.旷课累计达30学时的;
2.超过5天仍未注册的;
3.休学期满,在新学期开学10天内仍未申请复学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5天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由学生的专业主管系填写退学警示通知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4.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教务处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退学处理的程序为:
1.符合第三十二条1、2情形的,由教务处将作退学处理的学生情况报告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学院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2.符合第三十二条3、4、5、6、7情形的,由学生所在系将作退学处理的学生情况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学院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3.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并在学校教务处网站上公告10日,即视为送达。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送达学生本人后10日内、公告期内或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公告期满无异议,退学学生应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并由教务处注销学籍。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2年内,学生可以申请重修或者补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并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同时收回)。对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对学习满1年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教务处进行审查,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由学院教务处按规定修改相关数据。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