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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7-09-01   作者:王伟才       信息来源:    点击数: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系(部):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已经学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

201791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转学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育的公平、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以及拟转入我校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须提交以下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2.所在学校转学申请表;

3.在校期间表现鉴定材料(由所在系出具,须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4.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

5.本人录取花名册(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6.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1)因病申请转学的,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2)特殊困难需要转学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

8.转出学校公示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公章)。

本条各款材料均需提交一式四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

第五条 学生转学程序

(一)转出

申请转出的学生须提供第四条中的17款材料,经教务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符合转出条件的,由学生自行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出具拟转入学校公示结果(即第五条第8款材料)后,报我校教务处并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我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对该生作转学学籍异动。待对方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确认后,学生须在2周内完成离校手续办理。我校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二)转入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须提供第四条中的17款材料,转入系审核基本条件后,经集体研究认为符合培养要求的,向教务处出具会议纪要,由教务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接收的学生信息在我校教务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学材料报送至转出学校,并由转出学校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我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确认对方学校对该生的转学学籍异动后,通知学生办理原学校的离校手续,并于下一学期开学时按我校规定时间到我校报到注册。

第六条  跨省转学的学生在双方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条  凡我校申请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手续未办理完毕前,必须正常参加教学活动,否则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进行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上一条:关于印发《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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