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院依法治校、按章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依照本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本校学籍并正式注册的各层次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 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 被退学处理的;
(三) 因违纪、违规、违法而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 依照规定履行学生申诉处理的机构是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积极处理学生申诉和作出复查决定,维护学院和学生的正当权益;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进行相应查询和调查。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6人组成,人员组成如下:
(一) 主 任:分管学生工作院级领导
(二) 副 主 任:纪检监察审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
(三) 常任委员:学生处工作人员1人、六系党支部负责人6人
(四) 临时委员: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处综合管理科,由学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决定书或公告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耽误规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申诉人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附上学院做出的相关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并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地进行申诉登记。
有权申诉的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递交申诉申请的,可由其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十三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一) 予以受理;
(二) 申诉材料不齐全,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后重新申请;
(三) 依照规定,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范围,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复查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受理的具体事项,决定适用申诉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申诉处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安排人员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申诉。
一般程序为:
(一) 依据申诉事项提取、查阅原处理材料,进行复查;
(二) 审议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中的申辩内容;
(三) 听取原处理部门的相关情况和意见;
(四) 在掌握以上情况后,工作人员将所有材料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并出具《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
第十七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申诉处理按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具的《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复查决定:
(一) 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 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当或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
对于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作出复查决定作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对于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再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具复查决定作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送达方式为:
(一) 本人签收;
(二) 本人无法签收的电话告知复查决定;
(三) 申诉人无法联系到的则在校内公告栏公告2周,期满视为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方式要求撤回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撤回申诉申请书后,可以停止该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行为不停止执行。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听证程序只适用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申诉启动听证程序,并安排一名委员作为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组成如下:
(一) 听证主持人;
(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2人;
(三) 申诉人;
(四) 申诉人所在系书记和辅导员;
(五) 申诉涉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
(六) 其他参加人(证人等)。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工作人员和参加人员;
(二)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 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材料等;
(五)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人员可责令其退场;
(六) 根据听证情况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照要求准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听证程序如下:
(一) 听证主持人在参加人都到场后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二) 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 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等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询,也可以向证人发问;
(五) 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听证笔录须由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听证记录人当场签名。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5年10月8日起施行,原《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申请书》
附件:2.《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
附件1: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申请书
申诉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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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及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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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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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事项
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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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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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理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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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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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
申诉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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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及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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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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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事项简述
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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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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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复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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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 代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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