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应当与学生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引发的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以下五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三章 纪律行为和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被处以治安处罚者,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宗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考试违纪舞弊者
(一)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其考试成绩一律按无效记载,该科作重修处理:
1. 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者;
2. 夹带者或在考桌上写答案者;
3. 抄袭他人答案者;
4. 有意让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者;
5. 接传答案者;
6. 交换答案或试卷者;
7. 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纸质作弊答案者;
8. 将试卷带出考室者;
9. 不服从监考老师调度或以各种方式扰乱考场秩序者;
10. 其他一般考试违纪舞弊行为。
(二) 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考试成绩一律按无效记载:
1. 拒绝、阻碍考务人员、监考人员执行公务者;
2. 威胁考务人员、监考人员人身安全或公然谩骂、侮辱、诽谤、诬陷考务人员、监考人员者;
3. 请他人代考者和替他人代考者;
4. 偷换他人试卷,涂改姓名和答卷者;
5. 盗窃电子版或纸质版试卷者;
6. 其他严重违纪舞弊行为。
因上述违纪行为获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般不予重修;如认错态度诚恳,教务处可在毕业前安排该科重修处理。
(三)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制造事端,打架斗殴者
(一) 滋事者
1. 以不良言行滋事引发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无事生非出手打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 策划者
1. 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 策划他人打架致他人轻伤或其他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策划他人打架致他人重伤或后果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策划并伙同校外人员打群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 打架者
1.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互殴者,给予互殴双方记过处分;
3.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致他人重伤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参与打架者
1. 参与打架者,未动手打人,未以言行挑逗致使事态扩大者,根据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 参与打架者,虽未动手打人,但以言行挑逗致使事态扩大者,根据后果,给予和打架者同样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根据后果,给予和打架者同样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 为打架作伪证者
1. 为打架者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 涉事人作伪证,在本条第(一)、(二)、(三)、(四)款基础上加重处分。
(六) 为打架提供管制刀具等凶器者
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造成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 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邀约校外人员帮忙打架的,视情况加重处分。
(八) 凡发生矛盾不按正常途径解决,纠集、引领家人或校外人员来校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况加重处分。
(九) 打架造成的医疗费用由打人者赔偿,配合学院和司法机关处理态度积极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十) 如参与制造事端打架斗殴者已受到校纪处分,则加重处分。
(十一) 打架事件结束后,又再次报复打人的,加重处分。
(十二) 正当防卫者
1. 经查确系正当防卫的,免于处分;
2. 防卫过当的,视情况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 防卫过当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饮酒、吸烟违纪者
(一) 严禁学生在校内外喝酒,违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此类推直至开除学籍;
(二) 学生因喝酒在校内有高声喧哗、无理取闹、乱扔杂物等行为,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 学生因喝酒制造事端、打架斗殴者,按第六条相关条款加重处分;
(四) 酗酒者,给予记过处分;酗酒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酗酒者本人承担,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 严禁学生在校园内吸烟,违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此类推;吸烟造成的严重后果,由吸烟者本人承担,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或盗窃机密物品和文件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 偷盗、诈骗等行为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赌博者
(一) 组织、邀约他人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 为赌博提供赌具、场地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 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 屡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 围观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 伙同校外人员组织邀约同学赌博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经调查确有诈骗事实的,按第八条诈骗私人财物相关条款处理;
(七) 组织、参与赌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吸毒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司法机关调查属于被诱吸的,且主观无吸毒意愿者,可根据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情况从轻处分。
第十一条 恶意盗打公寓电话、办公电话、私人电话或进行充值等类似行为的,按第八条诈骗公私财物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策划老乡会等类似形式聚会开展活动而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干扰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内外公共场所、教室等以不当言行扰乱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等秩序者,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擅自撕毁、破坏学院的公开张贴物(如通知、公告、奖励处分决定等)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擅自张贴、散发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干扰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利用网络或信息技术违纪者
(一) 利用网络或信息技术散布诽谤攻击他人的言论、散布他人隐私或损毁他人声誉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 利用网络或信息技术散布不当言论,影响学院声誉或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 利用网络或信息技术传播电脑病毒或非法进入他人电脑系统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男女学生交往不当者
(一) 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交往不文明、勾肩搭背、搂搂抱抱、接吻等,有损学院声誉,有损大学生形象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 男女学生未婚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 男女学生私带异性进入公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寝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若对方系我院学生,则给予同等处分)。
第十八条 言行侵犯他人者
(一) 恶语伤人、欺凌侮辱他人人格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 欺凌侮辱他人身体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 欺凌侮辱他人身体或拍摄相关照片、视频,造成他人身体或心理创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 言行侵犯他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 因违纪受到批评或不服从教育管理,对老师进行肆意谩骂,言行攻击,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翻越公寓、围墙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翻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以此类推。
第二十条 违规进入办公室、值班室等场所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学生下河(塘、水库等水域)游泳,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下河(塘、水库等水域)游泳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
第二十二条 冒领、变造、伪造学生证者
(一) 变造、伪造学生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 使用变造、伪造学生证参与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冒领、多领学生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伪造重要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以达到自身目的或获取不当利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故意、恶意欺瞒学院老师、家长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以达到自身某种不正常目的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包裹者或侵犯、窃取他人隐私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观看、传播淫秽物品者
(一) 凡参与观看淫秽书籍、网页和视频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 制作、复制、传播或藏匿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毁坏公私财物者
(一) 毁坏公共财物和私人财物,照价赔偿,给予批评教育;
(二) 故意、恶意毁坏公共财物和私人财物者,照价赔偿,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 无火警的情况下私自动用、恶意毁坏消防设施的,照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 毁坏监控设施(含线路)的,照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 私自调转监控探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 寝室内公共财物的正常损坏,由责任人或全寝室成员负责赔偿;属于故意毁坏的,按本条(二)款处理,若追查不出责任人,则由全寝室成员承担。
第二十八条 旷课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但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者:
(一) 10学时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20学时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30学时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40学时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旷课半天的按4学时计算;旷课一天的按8学时计算;旷课一天且晚上课表安排有课的按10学时计算;
(七) 军训无故缺席训练者,依实际缺训时间计算课时,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不假离校者
(一) 不假离校1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不假离校2-3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不假离校4-5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不假离校6-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不假离校10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晚归、夜不归寝者
(一) 晚归者(22:30后归寝者),第一次由辅导员批评教育;第二次全系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以后每增加一次,处分升一格。
(二) 夜不归寝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此类推。
(三) 查寝时冒名顶替者,与被顶替者给予一致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规用火用电者
(一) 在寝室违规使用电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等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 在寝室内私拉乱接电线以及点蜡烛、使用明火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 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 违规用火用电造成的损失由涉事者赔偿。
第三十二条 不服从教育管理者
(一) 私自在校外租房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勒令退租,按学校要求住宿;
(二) 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占用床位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三) 故意违反学院公寓门禁考勤系统使用规定的(如:使用他人门禁卡进出,代刷考勤等),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 私自带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公寓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 在公寓养动物和宠物、乱扔垃圾、乱泼脏水、污染环境、存放危险物品、寝室卫生长期脏乱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 休息时间在寝室玩游戏、大声喧闹,影响同学休息,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 不服从辅导员或班主任老师的工作安排,逃避集体活动或义务劳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营业性舞厅、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从事不正当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公序良俗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即在规定的处罚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处分:
(一) 威逼利诱他人违纪者;
(二) 诬陷、威胁、报复违纪行为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者;
(三)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四) 一学年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条者,受处分后重犯者;
(五) 一学期内受学院三次纪律处分,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即在规定的处罚范围内适用较轻的处分:
(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查明事实真相者;
(二) 违纪后,积极赔偿损失后,挽回影响者;
(三) 在调查过程中能检举他人,有利于案情调查者。
第三十七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一) 受处分者,不得参加违纪行为所在学年度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干事、优秀青年志愿者等奖励的评定;
(二) 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奖助学金的评定;已获得资助的,由资助中心暂停发放所获资助,待考察认错改正情况合格后予以继续发放。
第三十八条 违纪学生的行为如同时触犯上述两种或多种情况的,处分按就高处理;如性质极其恶劣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由学生处处务会讨论并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分程序
第四十条 违纪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 一般性违纪事件,由相关辅导员或班主任老师调查清楚后,系书记复核,复核无误后报学生处;
(二) 跨系违纪事件,由涉及系的相关辅导员或班主任老师调查清楚后,涉及系书记共同复核,复核无误后报学生处;如违纪事件重大,则由学生处牵头处理;
(三) 违纪事件属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学院由保卫处牵头总协调,学生处和相关系协助调查;
(四) 考试违纪事件,由教务处负责调查,事实调查清楚无误后报学生处处理;
(五) 违纪行为调查清楚后,学生处老师、辅导员或班主任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检讨中必须陈述清楚错误事实且具有诚恳的认错态度),即要热情帮助学生改正又要对其严格要求;
(六) 违纪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结;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说明原因,报分管学生工作院级领导同意。
第四十一条 违纪行为的处分程序
(一) 违纪行为调查清楚后,由涉及系报送处分申请(处分申请须系书记签字),并附违纪学生书面检讨和调查材料,交学生处综合管理科;
(二) 学生处综合管理科根据调查材料负责审核处分申请,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以事实为依据提出违纪学生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出具处分文件;
留校察看处分经学生处处务会讨论后,报分管学生工作院级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处分文件;
开除学籍处分经学生处处务会讨论后,报分管学生工作院级领导和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出具处分文件,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开除学籍的,报省教育工委备案;
(三) 处分决定文件由辅导员或班主任送交违纪学生本人,并通报家长知晓;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通知到学生本人,处分决定文件公告十日后视为通知到学生。
(四) 如被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按《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限当日离校,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纪律处分的时效及撤销
第四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时效
(一) 警告处分的时效为3个月;
(二) 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时效为6个月;
(三) 留校察看处分的时效为12个月;
第四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撤销
(一) 学生受处分时效内如改正态度较好、且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由学生本人申请提前撤销处分;学生处调查属实后,经学生处处务会研究,可提前撤销处分并出具提前撤销处分文件;
(二)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毕业前处分时效未到,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尚不够违纪处分者,由教学系给予系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文件归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四十七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上传到教育部学信网。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取得我院学籍并正式注册的各层次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