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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3-09-15      审核: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满足学生贷款需求,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决定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自 2023 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 12000 元提高至不超过 16000 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 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 16000 元提高至不超过 20000 元。学生申请 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 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 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以及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 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

二、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由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30 个基点,调整为同期同档次 LPR 60 个基点。对此前已签订的参考 LPR 的浮动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承办银行可与 贷款学生协商,将原合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 LPR 60 个基 点。

三、开展研究生商业性助学贷款工作

为更好满足研究生在校期间合理的学习生活需求,切实减轻研究生家庭经济负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在校研究生发放商业性助学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发完善手续便捷、风险可控的研究生信用助学贷款产品,并在贷款额度、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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