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相关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协调学院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管理处、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二)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及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提供相关指导、服务和保障;
(三)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四)制定完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相关管理制度;
(五)研究处理其他学生勤工助学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全院学生勤工助学具体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二)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公开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信息;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建立学生信息资料数据库,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四)为学生和用工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接受院内各部门的用工申请,核定人数及报酬标准;
(六)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协调和解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七)负责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八)负责报酬的统计、核算、造表、发放到学生银行卡等工作。
(九)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第七条 各用工部门负责岗位设置申报,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规章制度教育、安全教育及日常管理等。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对申请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审核。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岗位设置原则
(一)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
(二)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院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校内公共服务等为主,不能替代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三)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四)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岗位申报
固定岗位:各用工部门在每一学年开学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用工计划;寒暑假需要用工的部门,应在放假前一个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用工计划。
临时岗位:各用工部门应提前一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用工部门申请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均须填写《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附件3)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待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工。
第十三条 用工部门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等不适合学生或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岗位
第十四条 固定岗位的时间一般为一学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确定每年的调整岗位(含留岗、下岗、换岗、上岗等)时间。
第四章 勤工助学条件及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是我院在籍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职学生。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身体健康;
(二)学习刻苦,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三)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与用工部门签订的《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院内勤工助学协议书》(附件1),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四)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第十八条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2)。各二级学院(部)在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得提出申请。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招聘程序
第二十条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助困”等原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用工部门的招聘要求(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聘用条件,聘用时间等情况)在全院范围内公布,便于学生选择应聘。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及各部门的用工要求推荐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各岗位的选聘工作由用工部门具体负责。招聘完成后,须将录用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用工部门应根据实际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的原则录用;对某些需具有一定技术要求、管理才能或特殊能力的岗位,且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用工部门应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各班辅导员(班主任)应积极协助,支持用工部门的选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救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上岗。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在每一学年末将下一学年岗位空缺人数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在下一学年开学初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各部门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自主招聘学生时,应报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并及时将所招聘学生的个人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否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拒绝支付其招聘人员的报酬。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工期间,学生如无过错,用工部门不能单方面解聘,用工期满后方可解除聘任。用工期满,如需续签的,须重新签订《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工部门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部门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部门发生纠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用工部门应指派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勤工助学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用工部门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考核原则上一学期一次。
第二十九条 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岗,并取消其勤工助学申请资格:
(一)擅自不到用工单位报到的;
(二)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的;
(三)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职责,学期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四)一学期有2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五)受到违纪处分的。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的标准与发放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以小时计酬。以每月40个小时的酬金原则上等于雅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
雅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次调整后即计算新的每小时酬金;原则上计算后的每小时酬金只入不舍,以整元计。每小时酬金标准的调整须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特殊岗位可经审批后向上浮动。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校内各用工部门,由指定的负责人每月初将上月《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附件4)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后,统一制表做帐,相关领导审签完毕后报计财处转相关银行转账代发,于报表当月将勤工助学酬金转入学生银行卡。
第三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由学院专项资助资金保障。
第八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积极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雅安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院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雅职院〔2014〕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