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的学籍身份证明,由学院学生处综合管理科在新生入学后统一制作发放。
第二条 学生证由学生本人在考试、校风检查和出入学校等时规范使用,妥善保管。
第三条 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公室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四条 铁路沿线的学生可凭学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享受半价火车票的待遇;学生证所记载的火车乘坐区间到达站,不得擅自涂改;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相关使用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第五条 学生每人只能持有一个学生证。遗失学生证的学生可到学生处综合管理科申请补办,填写《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补办学生证登记表》,缴纳补办学生证工本费后由学生处综合管理科予以补办;如遗失学生证在办理新证后又找回的,应将原证交回学生处综合管理科注销。
第六条 学生因转学(转出)、退学及其他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综合管理科注销;学生因转学(转入)、转专业、办理复学等时须重新办理学生证;毕业生离校时,学生证交回教学系统一注销处理。
第七条 不得涂改学生证内容,也不得送人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使用各种手段冒领、多领学生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使用变造、伪造的学生证,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学生证加盖钢印有效,并在有效期限内使用,过期即失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